|
[接上页] 第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的调卷通知后,应当在十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一、二审案件,应在立案后的次日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排案法官。 发回重审、审判监督、抗诉、指令再审、执行监督、指令执行案件的移送也应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排案法官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的次日进行案件排定,并在排案次日将案卷材料移送给跟案书记员或审判庭、执行庭的内勤人员。 第十四条 跟案书记员收到案卷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送有关的诉讼文书,并在做好发送工作后二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主审法官、执行法官。 审判庭、执行机构的内勤人员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应将案卷材料移送给主审法官、执行法官。 第十五条 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签发后,主审法官应在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收到案卷材料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审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二个月内装订完毕,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归档。 (二)二审、审监、执行案件,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二个月内装订完毕,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归档。 (三)二审、审监案件,应在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将一审法院的一审案卷退回原审法院,并附三份二审裁判文书及退卷函。 第十六条 省法院于每季度对不依照本办法规定移送案件的法院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后”、“届满后”、“收到后”、“通知后”、“次日”均不包括当日在内。本办法规定的以日为单位的期间均为工作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八月一日起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施行。本院以前下发的有关案件移送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执行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