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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1-11-23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8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

[接上页]

  第四十二条  对未按城市规划要求审批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审批单位承担;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拉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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