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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第35号
【颁布时间】 2001-01-04
【实施时间】 200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8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档案管理办法

西宁市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西宁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王小青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西宁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光盘、软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五条 本市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依法进行监督、指导。其具体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档案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档案馆和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五)组织并指导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档案抢救和保护、档案宣传和教育、档案干部培训工作;
  
  (六)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案件。
  
  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综合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行政村、居委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市、区(县)所属各级机关及各行业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制定本行业档案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工作目标,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市、区(县)各类档案馆是集中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其职责是:
  
  (一)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
  
  (二)市城建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形成的档案。
  
  (三)企业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企业的各门类档案。
  
  第十条 市、区(县)综合档案馆分别由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分别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市城建档案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企业档案馆由本单位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业务人员应当具备本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归档制度,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文书或业务部门按归档范围收集齐全,按规范和规定期限进行整理立卷,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四条 举办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重大活动,应当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活动中形成的应当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档案登记或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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