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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11-30
【实施时间】 2000-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8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电信局、银川供电局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

电力、电信通信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国家经济建设的支柱产业,对保障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实施抢险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保证电力、通信线路安全畅通,严厉打击各种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公告如下:
  
  一、破坏电力、电信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予以从重处罚。
  
  二、破坏电力、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18条、119条、124条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三、非法收购被盗的电力、电信设施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护电力、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电力、电信部门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1、凡提供线索,对破获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
  
  2、凡发现正在进行的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或电力、电信部门报案的;
  
  3、凡为制止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不法行为做出贡献的。
  
  希望全社会各界群众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政党的供电、通信秩序而积极行动起来,配合公安机关同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的斗争,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贡献力量。
  
  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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