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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检验检测。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重点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能力。建立覆盖全市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收集报送和管理。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在现有监管模式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协调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各监管部门要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四)强化行政执法。各县(市、区)政府要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各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 (五)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四、整顿步骤 2009年整顿工作分为3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31日之前)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组织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通过媒体通告、文件通知、召开会议等形式,发动、指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30日之前)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治理,依法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三)督查评估阶段(12月31日前)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整顿工作检查评估和年度总结并报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对整顿工作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工作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任务和责任,加强检查评估。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水务部门负责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配合协助工商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盐务部门负责盐业经营秩序规范和盐业市场整顿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农业、水务、卫生、质监部门负责农产品、水产品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监督评估。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高社会食品安全监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意义,及时报道整顿成效,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提高企业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 逐级开展考核评估,对存在的问题通报批评、督促整改、追究责任。 (四)加强长效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和领导责任制,集中监管力量,严格行政执法,依法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