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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函[2009]44号
【颁布时间】 2009-04-29
【实施时间】 2009-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2009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工作的函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从2009年度起,以往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年检注册,调整为由区县司法局对本辖区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市律师协会对全市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和会员登记管理。经市司法局研究决定,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由2009年4月20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许可证副本分别加盖各区(县)司法局年度考核合格专用章。
  
  二、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其执业证加盖“北京市律师协会年度执业考核专用章”及“二零零九年度登记,2009.6-2010.6”字样章(样式附后)。
  
  请将此函转发至贵单位所属的相关部门。
  
  附件:北京市律师协会年度执业考核专用章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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