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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
【发文字号】 珠组通[2000]44号
【颁布时间】 2000-11-24
【实施时间】 2000-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8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简化高新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出国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审查手续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功能区党组织、管理区党委,市直副处以上单位党组织: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精神,使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工作更加适应“三基地一中心”发展战略,决定进一步简化我市高新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出国、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的审查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级及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无主管部门审批办法,即这类企业科技人员申办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查批件时,无须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可直接到我部或我部授权的审批部门办理审查批件。
  
  在其他类型企业工作的高级专家、杰出人才,包括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因商务活动出国、赴港澳的审查手续按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规定办理。
  
  二、适当延长科技人员审查批件的有效期。凡在经认定并年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户口在外地的科技人员、在其他类型企业工作的高级专家及杰出人才、在我市投资创业或工作的留学生,因工作需要出国、赴港澳,审查批件有效期从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享受市民待遇。
  
  三、高新科技企业的投资人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国、赴港澳地区,属异地户口的按市民待遇,审查批件的有效期也由一年改为三年。
  
  四、在我市投资创业或受聘在我市企业工作的持有绿卡的留学生,凭工商登记执照、本人所在单位的聘用文件和留学所在国家发给的绿卡直接到我部或由我部授权审批部门申办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无须任何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五、为了方便南屏工业园、科技创新海岸及所属企业申报因公出国、赴港澳证件工作,上述部门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审查工作由原来委托香洲区委组织部审批,改为直接到我部审批,其他工业园仍按市委珠字(1999)23号文执行。
  
  以上通知,希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并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工作的领导,使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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