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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 京财行[2000]2423号
【颁布时间】 2000-12-18
【实施时间】 2000-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91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检察机关大要案专项补助管理办法

各区县财政局、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各级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各级财政要对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给予保证的决定精神,同时为保证我市各级检察机关查处重大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及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公诉的需要,根据《北京市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中“对大案、要案所需经费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的规定,现制定我市市级检察机关大、要案专项补助管理办法。
  
  各区县应针对本区县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1.上级机关交办的列为“专案”的重特大起诉案件;
  
  2.重特大自侦案件;
  
  3.以上两条中个案(件)累计支出在20万元以上的。
  
  凡符合上述三条的案件,可由检察机关单独向财政部门申报办案经费补助。
  
  二、大、要案经费开支范围
  
  单独申报的专案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1.办案差旅费;
  
  2.侦缉调查费:侦察办案过程中所需的勘验费、邮电费、通讯费;跟踪、守候费;人犯的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专案分析、汇报、研讨费;
  
  3.协助办案费:证人的临时食宿、医疗、交通和误工补助费;
  
  4.技术检验、鉴定和翻译费;
  
  5.特情费:执行特殊勤务必须开支的招待费、交际费、职业掩护费;特情联络场所的各种费用;接待港澳台等境外联络工作对象所需的费用;
  
  6.办理“专案”的专门办案场地的租赁费和简易的办公用品。
  
  三、申报要求
  
  1.检察基层单位将符合补助范围和标准的案件单独记帐,单独核算,于每季度未按照有关要求分别报送各级主管部门。
  
  2.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案件可以申报。对于尚未结案的案件,在符合案件申报经费支出标准时,可分阶段申报主管财务部门。
  
  3.各级检察院主管部门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将符合上报条件的大要案经费支出情况于每季度末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4.大、要案补助经费申报应由市、区县检察院分别向同级财政申报,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指定的有关办案标准,认真审核,对超出支出标准和范围部分不予补助。
  
  五、财政部门将于每季度接到检察部门报送的大要案经费支出情况报告的下一个月内,将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大要案经费补助金额及时拨付到有关检察部门。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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