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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9]32号
【颁布时间】 2009-04-29
【实施时间】 2009-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9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淘汰用水器具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加快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创建,根据《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改委第17号公告)、《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7号令及103号令)、《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4号)的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使用下列用水器具。
  
  (一)铸铁螺旋升降式水龙头、截止阀;
  
  (二)一次冲洗水量在9升以上的便器水箱;
  
  (三)进水口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
  
  (四)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
  
  (五)双门调节式(两个调节阀门)淋浴控制阀。
  
  二、在本市销售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用水器具的单位、个人,须于2009年6月30日前自行将淘汰用水器具彻底清除销售场所,逾期不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使用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单位,于2009年10月31日前对所使用的用水器具进行更换。违者,由节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个人使用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用水器具的,应当于2009年10月底前,自行更换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器具;对更换困难的,应当采取节水措施。
  
  五、本通告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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