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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0]447号
【颁布时间】 2000-12-13
【实施时间】 2001-01-01
【法规编号】 389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食盐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地、市、县物价局,区盐业公司:

  
  《食用盐》新的国家标准(GB5461-2000)已于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国家标准取消了原实施的普通盐,增加了日晒盐品种,要求氯化纳达到91%以上、水份不高于6.4%,而广西盐目前离此标准仍有一定的差距。为保证广西盐能符合新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增强碘盐小包装防伪能力,减少碘的挥发,提高碘盐的质量,自治区盐业公司按新的国家标准组织区内盐生产,同时推行复合膜小包装袋包装。由于生产日晒盐和改包装后,成本因素发生较大的变化,为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使广大群众能食用合格的碘盐,经研究,现将我区食盐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晒盐含税出场(厂)价格每吨定为450元(不含碘和包装),产地含税批发价每吨定为479.25元(不含碘和包装)。
  
  二、不分盐种(精制盐和日晒盐),全区县城以上食盐执行统一的零售价,复合膜小包装500克装每袋1.00元,1000克装每袋1.80元;单膜小包装500克装每袋0.80元,1000克装每袋1.50元。
  
  三、实行县城以上统一零售价后,对没有盐业分支机构的县(市),由盐业公司补贴从进货地至县城的实际合理运杂费,或由盐业公司负责送货。
  
  四、食盐的批零差率、转批优待率及作价办法继续按现行的规定执行,批零差率四十九个贫困县(市)为18%,其他县(市)为17%,转批优待率为7%。
  
  五、缩小城乡差价,增大盐业公司对农村的补贴力度。县城以下食盐价格由各县(市)物价部门会有关部门根据进货地至销售点的实际合理的运杂费核定安排,城乡差价由现行每500克五分降为四分,超过四分的部分仍由盐业公司补贴。
  
  六、盐业公司系统供应的渔业、农业、牧业、小工业用盐,暂由区盐业公司按现行的作价办法作价,报我局备案。
  
  以上价格从2001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请各地及时做好城乡差价的安排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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