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西宁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西宁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0日内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移交小区管理手续。已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小区内的住宅及小区内公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但属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的费用和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除外。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整改,并承担住宅小区的维护和管理责任。逾期不整改又不承担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实施,其费用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综合保证金专户抵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办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进行整改或不承担住宅小区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的,办理降低或吊销开发资质等级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办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手续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中,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