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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府[2009]85号
【颁布时间】 2009-04-28
【实施时间】 2009-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发改局、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推动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市监察局、发改局、建设局研究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
  
  (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推动汕头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管理的意见》(粤建管字[2008]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预选承包商制度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委员会主任,相关分管领导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法制局、市城管局、市港口局、市公路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负责制订预选承包商的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委员会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制定的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汕头建设网站和《汕头日报》上发布。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凡是在名录中具有所对应的类别和组别的,招标人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和组别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
  
  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名录中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承包商可参加投标,并不需进行资格审查。
  
  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
  
  (一)凡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的,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制为:预选承包商类别及组别、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二)凡不在或无法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的,除本意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外,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即: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三)交通公路、港口、航道等专业工程,可结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提出明确要求。
  
  (四)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在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加强招标资格审查管理
  
  凡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其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一)推行资格后审制度。除本意见规定特殊情形外,推行资格后审,对投标人数量不设上限。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二)采用资格预审。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由招标单位提出,发改部门审核,报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定同意。
  
  四、推行招标电子化
  
  (一)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招标以及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资格后审的,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同步上网发布(不出售纸质文件)。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或潜在投标人均可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有关资料,准备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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