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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
【颁布时间】 2000-12-01
【实施时间】 200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0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举报、查处违法烟草专卖品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打击假冒、走私烟草专卖品等违法活动的力度,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他实施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和查获假冒、走私、违章烟草制品、制假烟机设备、原辅材料、假冒商标标识的单位和个人为本规定的奖励对象。
  
  第三条 举报并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查获属实的违法烟草专卖品案件,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金来源

  
  第四条 我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和地方财政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经费,其中一部分作为办案专用和改善装备经费,一部分作为查处假冒、走私、违章烟草制品案件的奖励经费。
  
  第五条 在本省范围内查获制售假冒海南卷烟厂烟草制品的,由海南卷烟厂按省烟草公司调拨价总标价的10%给予奖励(散装烟支以13公斤/件计算);假冒商标标识按以下标准奖励:软包商标20元/万张,硬包商标30元/万张,条盒商标50元/万张。
  
  第六条 查获制售假冒外省烟草企业烟草制品、假冒商标标识、原辅材料、制假烟机设备、外省烟草企业有奖励的,由有关企业按规定提供奖励;外省烟草企业无奖励的,由查处案件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第四条的规定从本单位的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所有罚没款必须足额上交中央或地方财政。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一节 对举报假冒烟草专卖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假冒海南卷烟厂烟草制品的,按海南卷烟厂奖励金总额的50%奖励;有罚没款的,再按罚没款总额的10%奖励。
  
  第九条 举报假冒外省烟草企业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原辅材料、制假烟机设备的,其烟草企业有奖励的,按其规定奖励金总额的50%奖励;有罚没款的再按罚没款的10%奖励。
  
  第十条 举报假冒外省烟草企业烟草制品的,其烟草企业无奖励金,又无罚没款的,假冒卷烟按省烟草公司调拨价总标值的2%给予奖励;假冒商标标识参照海南卷烟厂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原辅材料、烟机设备按其价值的2%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经举报,抓获制假贩假犯罪分子的,由查处案件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从第四条指定的经费中给予重奖,送劳动教养1人奖励举报单位或个人1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以下(不含有期徒刑)刑罚的,奖励举报单位或个人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含有期徒刑)刑罚的奖励举报单位或个人3万元。
  
  第十二条 若同时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举报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三条 举报人向公安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举报的假冒烟草专卖品案件,其奖励事宜由受理举报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对查处假冒烟草专卖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其他执法部门协助烟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假冒烟草制品案件,烟草企业有奖励的,除奖励举报费外,再按剩余奖励金的50%给予奖励;有罚没款的,再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既无奖励金又无罚没款的,依照第十条标准奖励。
  
  第十五条 其他执法部门移送的假冒烟草制品案件,烟草企业有奖励的,按奖励的80%给予奖励;有罚没款的,再按罚没款的20%奖励;既无奖励金又无罚没款的,按第十条标准奖励(以上奖励金含举报费)。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抓获制售假冒烟草制品违法犯罪分子的,由查处案件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从第四条指定的经费中给予重奖,送劳动教养1人奖励1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以下(不含有期徒刑)刑罚的,奖励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含有期徒刑)刑罚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七条 若同时有两个以上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主要查获部门按奖励金总的50%奖励,其余50%由其他执法部门协商分配。
  
  第十八条 各级烟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假冒烟草制品案件,是应尽的职责,其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案件查结,烟草企业有奖励的,按奖励金总额的5%由本单位对办案部门和有功个人给予奖励;有罚没款的,再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既无奖励金又无罚没款的,一般不予物质奖励,但案件标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查处案件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总标的10%奖励。奖励金从第四条指定的奖励经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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