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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0]359号
【颁布时间】 2000-11-02
【实施时间】 2000-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0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市公安局各总队、局、业务处、各分(县)局、铁路公安分局、各区、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就加强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和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时,对于涉案财产需要进行价格鉴定时,应当委托市物价局指定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涉案财产指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包括扣押物、罚没物、纠纷物、抵押物、抵债物、无主物等)、无形财产(包括特许经营权、租赁权、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等)及各类灭失物。法律、法规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市物价局负责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管理、监督工作,依照《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附件1)和《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的规定管理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
  
  三、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审理及执行各类案件中确定涉案财产价格的依据。
  
  对刑事案件涉及鉴定宗标的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非刑事案件涉及鉴定宗标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者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珍贵古玩、文物、字画、贵重金属等由甲级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时应当出具《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案件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委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五、《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名称;
  
  (二)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三)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四)鉴定基准时间或案发时间;
  
  (五)鉴定财产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结构、面积等;
  
  (六)鉴定财产的照片、相关资料或者实物;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机关送交《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六、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出具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的目的、范围、对象、内容;
  
  (二)鉴定的基准时间;
  
  (三)鉴定的主要原则和依据;
  
  (四)鉴定结论;
  
  (五)鉴定适用范围、条件、引用注意事项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鉴定异议、复核裁定及申请期限;
  
  (七)鉴定机构公章和鉴定人、审核人的签名;
  
  (八)《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附件3);
  
  (九)《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附件4);
  
  (十)其它附件;
  
  (十一)价格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方提交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后七日内出具价格鉴定结论。《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其接到《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或者向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案件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要求,由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八、申请复核裁定的委托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复核裁定的理由;
  
  (二)复核裁定的依据和收集依据的情况简介;
  
  (三)依据提供人和收集依据经办人。
  
  九、涉案财产价格重新鉴定的不收取鉴定费用;复核鉴定结论否决原鉴定结论的,原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将原收取的鉴定费用退还委托方。
  
  十、根据工作需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凭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介绍信或《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可以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被调查方不得拒绝或提供虚假证明。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执法机关协助调查。
  
  十一、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价格鉴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北京市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的,可参照《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物价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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