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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服[2009]58号
【颁布时间】 2009-04-28
【实施时间】 2009-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标代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为规范商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代理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规范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收费行为的部署和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商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成立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服务收费应遵循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依法、依业务规程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伪造、变造法律文件,不得诱使或与当事人合谋出据虚假证明材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也不得低于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符合上述要求,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
  
  二、商标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查询商标有关情况,分析判断商标申请的可行性,根据申请人情况提供专业建议;2、指导、协助申请人调查取证、收集所需文件或证据资料;3、指导制定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填写相关书式并打印;4、提供商标合同范本,指导是否需要公证,告知公证所需资料;5、递交申请文书到国家商标局,缴纳商标规费;6、跟踪、查询上报文书反馈情况,及时传达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审查文件等资料,领取法律文书并送达申请人等。
  
  三、商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为主,对于市场竞争比较充分、服务内容相对特殊的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服务收费,由商标代理机构按补偿成本合理利润的原则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标准。商标代理服务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规定见附表。
  
  四、接此通知后,各商标代理组织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五、各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商标代理服务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标代理服务及收费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商标代理秩序。
  
  六、本通知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湖南省商标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元/件)
  
  备 注
  
  1、国内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
  
  800
  
  1、集体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如需协助调查取证数量多、范围广,代理费可按规定标准上限增加10%。
  
  2、代理商标异议、商标异议答辩、商标复审、商标复审答辩、商标争议、商标争议答辩,如案情非常复杂,代理费可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规定标准上限的20%。
  
  2、补发商标注册证
  
  600
  
  3、转让商标
  
  800-1000
  
  4、商标续展注册
  
  800
  
  5、续展注册宽展
  
  200
  
  6、商标变更事项
  
  400
  
  7、出具商标证明
  
  50
  
  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200
  
  9、 商标注销
  
  50
  
  10、商标查询
  
  150
  
  11、商标质押
  
  2000-2500
  
  12、集体商标注册
  
  13、证明商标注册
  
  2500-3500
  
  14、商标异议
  
  15、商标异议答辩
  
  16、商标复审
  
  17、商标复审答辩
  
  18、商标争议
  
  19、商标争议答辩
  
  20、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
  
  1000-1500
  
  21、拟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800-1000
  
  22、商标咨询(书面)
  
  400-500
  
  23、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10000-15000
  
  24、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15000-20000
  
  25、商标设计,商标纠纷调解,合同仲裁,商标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商标侵权案件调查、投诉,商标侵权案件诉讼,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转让中介服务,商标监测,商标顾问,商标诊断报告,以及涉外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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