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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宾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整顿与规范城区供水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宾市整顿与规范城区供水管理实施方案 我市城区生活用水共有市自来水厂、广西维都林场水厂、铁路水厂、冶炼厂水厂及广西投资集团来宾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厂(原电厂水厂)共五家企业同时供水,除市自来水厂外其余均为单位自备水源。各供水企业自成管网系统,且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供水秩序较为混乱,城区供水行业管理比较困难,安全供水难以保障。为规范我市城市供水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和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为依据,进一步规范我市供水行业管理,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有效遏制供水市场的混乱局面,保证供水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整顿供水市场准入秩序,规范供水许可制度。 1.供水企业必须依法经过取水许可,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做好取水水源保护工作。 2.供水企业必须依法经过卫生许可,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3.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依法经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整顿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安全供水 1.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水水质及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供水企业的职工应当按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直接供水职工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 2.供水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规定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并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将检测数据按规定上报;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整顿供水、用水秩序,规范供水市场管理 供水企业必须依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供水。在市政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规模,不许扩建、新建、改建供水管网以增加供水用户。用水单位及个人用户应当向市政供水企业申请用水。今后新建、改建的房建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凡接用未合格自来水源的,一律不予竣工备案和核发房产证,直至整改为止。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顿和规范供水管理工作,成立来宾市整顿和规范供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陈 维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谢大研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张洪烈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 张洪程 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黄晓蓓 市法制办主任 何基敏 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主任 朱贾莲 市水利局局长 邓海明 市卫生局局长 刘文新 市工商局局长 杨 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牟 涛 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谭德先 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配合,解决整顿和规范供水市场管理工作过程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牟涛同志兼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供水企业合法经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扰乱供水市场管理、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违规供水现象和安全隐患作为重点查处事项,落实责任,跟踪追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三)落实加强责任追究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供水企业违法违规、扰乱供水市场管理行为的惩治力度。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和消费引导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供水企业有法不依的行为。同时要不断加大对供水企业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甚至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有法不依、严重扰乱供水市场的行为的供水企业及其法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