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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发改收费[2009]695号
【颁布时间】 2009-04-28
【实施时间】 2009-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旅游职工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旅游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云南省旅游局关于提高旅游职工培训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云旅人教〔2008〕309号)收悉。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旅游职工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告的旅游培训单位,在按照《云南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对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商店、旅游运输公司、旅游中介企业开展旅游职工培训时,收取的培训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课时5元。计费课时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自习时间不得计入。
  
  二、上述收费标准含教室租赁、办公费、教师课酬、自编教材、组织报名、表格证册、培训结业考核等全部培训费用。作为培训教学内容的公开出版发行教材,以及食宿费用可按照自愿的原则据实向参培人员收取。
  
  三、开展相关旅游职工培训前,省旅游局应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课时安排等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时抄送承担旅游职工培训的单位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培训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将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和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旅游职工培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发改收费〔2006〕1033号)废止。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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