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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房地局
【发文字号】 武房法[2000]186号
【颁布时间】 2000-10-19
【实施时间】 2000-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1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房地产案件的有关规定

各区房地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纠纷案件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为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房地产案件的执行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部门对协助执行案件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司法文书的受理
  
  房地产法制部门在受理司法文书前,应首先查验法院工作人员的介绍信及工作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应由法院工作人员亲自送达,律师、当事人代为送达的一律拒收。
  
  二、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由市区两级房地局法制部门按行政职责分工范围统一收件,并设立专门的登记簿。收件时应对《通知书》的内容作以下查验:
  
  1、《通知书》的文号必须齐全。房产查封应有《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或判决书。解封房产只需《通知书》即可。
  
  2、被执行人(自然人或法人)的名称必须准确。
  
  3、被执行的房屋的座落、部位、面积必须清楚。
  
  4、《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的内容必须与《裁定书》或《判决书》的内容一致。
  
  5、房地产的查封冻结期限最长为1年。
  
  6、《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日期必须。
  
  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地产法制工作人员可以或书面的形式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补正
  
  三、管辖
  
  协助司法执行的案件按照市、区业务分工的原则对口受理,不属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向民事法部门做好解释工作,并指明应到有权受理的机关办理司法协助执行事宜。一时无法查清的经受理调查确认不属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案件的移送手续。
  
  四、收件
  
  房地产法制部门在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要从电脑中查阅房屋是否已被查封或抵押,如果已经查封,则向法院说明情况,不予签收,如果已经抵押,则在《送达回执》签收栏内注明“有限查封”。
  
  五、协助法院执行房产案件的有关原则
  
  1、查封期限。最长为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原查封单位需继续查封的再重新办理续封手续,否则视为自动解封。
  
  2、不能重复查封。如该房屋已查封的,后一查封法院应与原查封法院协调解决。
  
  3、对已设定抵押、典当等他项权利的房产的查封为“有限查封”,该房产的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4、对于在建工程的查封与冻结一般不予受理。
  
  六、协助执行的步骤
  
  1、属协助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案件,由法制部门将协助执行的文书移交给相关业务部门,并做好登记和控制。
  
  2、属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案件须谨慎从事,严格 遵守过户程序。协助司法机关强制过户的案件,交易、产权部门应在三日内审查完毕。如不能过户的案件应认真填写《协助执行司法案件反馈表》,在反馈表中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
  
  3、已确定协助执行的案件应由法制部门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办理通知》。当事人在限期内交回“两证”的按正常的程序办理交易、产权转移手续。
  
  4、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又拒绝交回“两证”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法制部门填写《协助执行案件备案表》;
  
  (2)法制部门用本单位文稿纸草拟《武汉市房地局协助执行处理决定通知书》,经业务科室负责人会签后报行政领导审核签发,按统一的格式规定的文号,由法制部门打印成文,连同《备案表》上报市房地局。
  
  (3)经市局法制、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市局印章,由原办文单位送达。
  
  (4)由业务部门起草公告的内容,经法制部门会签后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宣布该房屋权证作废。
  
  (5)由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
  
  七、统一文号的编号:
  
  市交易中心、市登记发证中心为武房法执市字()第号;
  
  江岸区为:武房法执岸字()第号;
  
  江汉区为:武房法执江字()第号;
  
  桥口区为:武房法执桥字()第号;
  
  汉阳区为:武房法执阳字()第号;
  
  武昌区为:武房法执昌字()第号;
  
  洪山区为:武房法执洪字()第号;
  
  青山区为:武房法执青字()第号;
  
  东西湖区为:武房法执南字()第号;
  
  蔡甸区为:武房法执蔡字()第号;
  
  江夏区为:武房法执夏字()第号;
  
  黄陂区为:武房法执黄字()第号;
  
  新洲区为:武房法执新字()第号;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武房法执武开字()第号。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武房法执东开字()第号
  
  八、坚持市、区分工原则。按市、区职能分工的业务范围办理相关的业务手续;禁止市、区房地部门相互抢办房地产业务案件。对因超越职权协助司法部门办理的房产案件,要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属错办的案件,要严格按照市人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规定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人的责任。
  
  九、其他司法机关协助执行的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协助司法执行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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