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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4号
【颁布时间】 2000-09-25
【实施时间】 2000-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1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


  
  《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9月4日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财政的安全、畅通,提高邮政服务水平,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邮政建设和邮政事务的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邮政企业是以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为宗旨的公用性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邮政局是本省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邮政行业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邮政局在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安全和畅通的责任,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邮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邮政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编制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含有邮政设施设置的内容。
  
  第七条 邮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用邮需要和邮政行业标准设置邮政局所;暂未设置的,邮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
  
  第八条 建设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和商业区等建设项目时,必须同时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
  
  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邮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政局所,并按照建筑成本价售予邮政企业使用;配套的邮政局所由邮政企业自行建设的,其占用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划拨。
  
  第十条 城市居民住宅应当设置信报箱(包括单元式信报箱和信报箱间、群、亭),设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执行,所需要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未将信报箱列入设计图纸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居民住宅未依照前款规定设置信报箱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收到邮政主管部门补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补设。已设置收发室的城市居民住宅除外。
  
  第十一条 机场、港口和较大的车站、宾馆、商场、医院、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和邮政专用车辆通道。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需要设置的邮政信筒(箱)、邮亭、邮政报刊亭、阅报橱窗,可以减免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具体减免办法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因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邮政主管部门同意,在保证邮政业务正常进行、方便社会用邮和不降低邮政服务标准的前提下签订协议,并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进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四条 对具备法定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通邮。
  
  对尚未具备法定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可以将邮件投递至用户指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用户指定的邮政信筒(箱)。
  
  用户尚未具备法定通邮条件又未与邮政企业商定妥投方式的,邮政企业可以按照地址不详、无法投递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寄件人的,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与用户签订延伸投递服务协议,约定延伸投递的位置和方式。接受延伸投递服务的用户,应当依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服务费。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明显部位公布营业时间、业务范围和资费标准。邮政信筒(箱)应当标准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投递邮件。
  
  邮政企业办理邮政业务,应当执行规定的资费标准。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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