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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行政院主计处 (以下简称本处) 为奖励对主计业务具有功绩、劳绩或有特殊页献者,特依奖章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颁给主计奖章 (以下简称本奖章) : 一对主计制度之推动主计业务之策划与执行,及主计法规之研修,具有特殊贡献者。 二对有关主计之学术理论与实务,潜心研究并有著作;对主计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经审定或采行确有具体价值或成效者。 三主持重要主计工作或执行重要政策,成效显著者。 四察举不法,使国家避免重大损失,贡献卓著者。 五参与或举办国际会议,对我国主计制度之宣扬及国际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贡献者。 六国内外学者、专家及友邦人士对促进主计学术交流有卓越贡献者。 七其他对主计工作有重要贡献,足资表扬者。 第 3 条 本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绶,除事迹特着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颁给三等,并得因功晋等,同一事啧不得授予两种奖章。 本奖章及附发小型副章之式样及图说如附表一。 第 4 条 主计人员请颁本奖章,应由各级主计机构循主计系统推荐。非主计人员或外国人士,由有关之主管机关或团体推荐。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奖事实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其格试如附表二。 第 5 条 本奖章之请颁,由本处主计会议审查通过后,由主计长以公开仪式颁给之。 第 6 条 本奖章之颁给,应附发证书,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颁给外国人者,得视需要变更之。 第 7 条 符合请颁本奖章之人员,得于身故后追颁之,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领受。 第 8 条 本奖章受奖人为公务人员者,应依规定送请铨叙机关登记备查。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