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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军事教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陆军步兵学校 (以下简称本校) 隶属国防部,得委任陆军总司令部办理。 第 3 条 本校以培养陆军军官、士官野战步兵、装甲步兵及技术勤务之专业为宗旨。 第 4 条 本校依学校特性及发展方向,办理进修教育。 第 5 条 本校设下列各处、中心、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他教务等事项。 二、学员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卫生保健、课外活动指导、爱国教育、辅导服务、军纪监察、军事安全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人事、后勤、工程营建及其他总务事项。 四、训练处:掌理情报、作战之训练、步兵及装甲步兵部队驻地、基地训练、测验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事项。 五、资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资料之搜集及资讯服务之提供、资讯系统之发展及人员训练等事项。 六、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七、作战研究发展室:掌理陆军步兵、机械化步兵编装、准则、军品研究发展、学术刊物之发行及其他作战研究发展事项。 本校因教学及研究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 6 条 本校设总教官室、学员生总队部、教勤营、汽车连、本部连。 第 7 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中将,综理校务;副校长一人,少将,教育长、政战主任各一人,均为上校,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 8 条 本校置副教育长、总教官、总队长、组长、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主任教官、大队长、营长、教官、副营长、参谋主任、参谋、辅导长、军医官、连长、中队长、副连长、副中队长、排长、区队长。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0 条 本校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