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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教育部为配合国家教育建设需要,筹设国立海洋科技博物馆,特设国立海洋科技博物馆筹备处 (以下简称本处) 。 第 2 条 本处设三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研究规划组:博物馆教育功能之研究与推广、发展方向与营运管理计划之拟订、展示主题与内容之规划设计及展品之制作、购置与安装等 事项。 二工务组:环境与建筑设备及其功能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及验收等事项。 三行政组:行政有关之协调、联络及本处机要、庶务、文书、出纳、保管等事项。 第 3 条 本处置主任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资格聘任。 第 4 条 本处置秘书、组长、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助理、技正、专员、技士、组员、书记。 前项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第 5 条 本处置会计员,由教育部指派适当人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6 条 本处置人事管理员,由教育部指派适当人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8 条 本处得聘请国内外专家一人至三人为顾问,必要时并得设置各种委员会。 第 9 条 本处于国立海洋科技博物馆成立时裁撤之。 本处裁撤时,现任人员除具有合法资格转任者外,应予资遣。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