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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各分署 (以下简称本分署) 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订定之。 第 2 条 本分署业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 3 条 分署长综理本分署业务,并指挥、监督本机关员工;副分署长襄助分署长处理本分署业务。 第 4 条 本分署设作物生产课、农业资材课、运销加工课、粮食产业课、粮食储运课、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办理分署各项业务;下设嘉义办事处、高雄办事处、屏东办事处,办理农粮业务之执行及农产品产销事宜。 第 5 条 作物生产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农情调查业务、农粮产业天然灾害查报之协助及督导。 二、农粮产品生产成本及价格调查之协助及督导。 三、协助国内农粮产业经济情势资料搜集及分析。 四、主要及敏感性杂粮特作、蔬菜花卉及果树产销资讯搜集及预警。 五、敏感性杂粮特作产销失衡促销及购贮、杂粮特作产销辅导计划执行。 六、蔬菜花卉产销失衡促销及购贮、产销辅导计划执行。 七、果树产业发展计划及稳定措施计划之执行。 八、种苗产业计划、种苗验证体系之执行、种子种苗检查及取样。 九、农粮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审定及报表编制与资料提供。 十、配合农粮资讯化业务推动,负责本分署资通安全及各级资讯应用系统主机配置管理维护、电脑化网路化作业之正常运作。 十一、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6 条 农业资材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吉园圃班使用标章、防治纪录之督导与抽查。 二、协助蜂产品品质抽验。 三、协助有机农产品农药残留抽验。 四、协助农业机械及自动化推广计划之执行及督导。 五、农业机械补助案件协助、复核。 六、农业动力用电申请案件会勘及协调处理。 七、肥料品质管理、有机质肥料推广、绿肥推广面积抽查及督导。 八、协助查处农作物公害案件及重金属污染农地复育事项。 九、协助搜集辖区内肥料价格、供需状况资讯。 十、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7 条 运销加工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果菜、花卉批发市场交易资料查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与交易制度之辅导及执行。 二、果菜共同运销推动共选共计计划之辅导及执行。 三、农产品合作运销组训、集货、分级包装及储运保鲜之辅导及执行。 四、农产运销设施及作业技术充实与改进之辅导及执行。 五、农产品行销训练之辅导及执行。 六、地区性农产品宣传、推广与促销之辅导及执行。 七、青梅产业或其他加工型农产品生产面积、产量调查及产地价格监控之执行。 八、农产加工原料产期、产量调整之督导与执行。 九、农产加工品原料协调、收购及处理、农产加工品促销、推广之策划及执行。 十、地区性农村酿酒原料生产品质之辅导及督导。 十一、农产品加工厂设施之督导及建立加工品通路之辅导。 十二、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8 条 粮食产业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粮食调节措施与价格稳定计划、稻农现金救助之执行、粮食进出口政策与管理措施之推动及执行。 二、粮价调查、粮商管理、粮商与农会收购自营稻谷贷款计划之执行。 三、稻米产销计划、稻米生产情势及资源调查、有机米生产辅导。 四、稻米产销班企业化经营计划执行。。 五、水稻育苗中心营运调适辅导、稻作耕作制度改善与扩大经营规模之策划及推动。 六、水旱田利用调整计划、水旱田轮作、休耕补贴经费之核发与资料建档推动与执行。 七、稻作生产量调查、航测面积建档与统计分析、污染农地停耕补助之督导。 八、稻米与米制品产业经营及行销辅导、稻米产销策略联盟计划、米食推广计划执行。 九、市售食米抽验、稻米品质检验、稻米品质调查计划之执行。 十、稻米卫生安全检验、稻米品质竞赛计划之执行。 十一、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9 条 粮食储运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稻米保价收购、违规公粮缴交之处理、杂粮保价收购、农户耕地资料建档、水旱田轮作、休耕资料建档事项。 二、补助农民缴售公粮稻谷随粮包袋费用计划之执行。 三、粮食仓储、公粮委讬业务、公粮收储计划之执行。 四、公粮库存查核、公粮仓储虫害防治与灾害处理之执行。 五、公粮仓库与仓储设备兴修建计划执行。 六、谷物仓储自动化与干燥中心设置协助与执行。 七、公粮供销、加工、副产品处理、进口公粮业务之执行。 八、公粮运输业务、公粮包袋资材供需计划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