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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紧急时期粮食供应计划之执行。 十、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10 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上级机关指示及交办事项之列管。 二、主管会报等重要议案之汇整、协调及办理、施政计划之管考、公文稽催管制、研考等事项。 三、公文收发缮校及档案管理、公文电子传送及交换、印信典守及公文监印等事项。 四、机关采购案件、工友及车辆管理、办公厅舍及财产管理。 五、员工薪津表册编造及出纳管理、代扣款项、各项所得资料汇整、申报税款缴交、扣缴凭单填发事项。 六、新闻发布及联络、媒体与记者之联系及协助采访。 七、农业新闻与舆情资料之搜集及分析。 八、人民陈情案件列管及其他不属于其他课室之业务。 九、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11 条 人事室办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编制及职务归系之拟办。 二、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动态之拟办。 三、职员人才储备、人力规划之拟办。 四、职员服务、差假、勤惰之拟办。 五、职员考绩、奖惩、训练、进修、保障之拟办。 六、职员待遇、福利、保险、退休、资遣、抚恤案件之拟办。 七、职员人事资料管理、分析及运用。 八、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12 条 会计室办理下列事项: 一、单位预算之分预算有关概算、预算之编制。 二、追加减预算之编审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 三、单位预算之分预算各项业务经费之审核与预算控制及各项采购作业之监办。 四、分署付款凭单、收支及分录转帐传票之编制。 五、分署计划经费处理与相关规定之拟定及辅导。 六、分署岁出应付款保留之审核、申请。 七、会计报告、决算之编制。 八、农业特别收入基金分基金各项会计业务之处理。 九、公务统计报表之审核。 十、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政风室办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及执行。 二、分署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检举事项之陈报。 三、政风兴革事项及考核奖惩之建议。 四、分署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之受理及资料陈报。 五、公务机密之维护及泄密事件之查处。 六、分署陈情请愿案件之协助处理。 七、农会仓储查核业务之辅导及管考。 八、农会仓储查核人员之迁调、考核、奖惩、退休案件之拟办。 九、专案性安全维护工作计划之拟订与执行。 十、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14 条 台中、云林办事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作物生产有关业务之配合及执行。 二、农业资材有关业务之配合及执行。 三、运销加工有关业务之配合及执行。 四、粮食产业有关业务之执行。 五、粮食储运有关业务之执行。 六、配合农粮资讯化业务推动,负责办事处资通安全及各级资讯应用系统主机配置管理维护、电脑化网路化作业之正常运作。 七、其他行政业务之处理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5 条 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分署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三、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及参加。 四、分署长、副分署长不在分署时职务之代理。 五、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 六、职责上应随时提请分署长、副分署长注意之事项。 七、分署长、副分署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课室主管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动及执行。 二、工作之分配、领导及执行进度之查询。 三、业务计划、重要文稿及主管业务报告之撰拟。 四、主管业务之联系协调及文稿之初核。 五、所属职员之指导监督及考核。 六、课室例行业务之处理及签核。 七、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17 条 办事处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办事处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办事处业务之督导、推动及执行。 二、办事处工作之分配及执行进度之督导。 三、办事处重要文稿及业务报告之撰拟。 四、办事处业务之联系、沟通及协调。 五、办事处所属员工之指挥、监督及考核。 六、办事处例行业务之处理及签核。 七、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18 条 技正、专员、课员、技士、技佐、办事员及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9 条 本分署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0 条 各级主管人员、办事处主任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 21 条 各课室、办事处处理事务,意见不同时,由课室主管、办事处主任决定之;涉及其他课室、办事处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课室、办事处意见不同时,陈分署长、副分署长核定之。 第 22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3 条 本分署设主管会报,由分署长、副分署长、秘书、课长、室主任、办事处主任及其他经指定之有关人员组成。 第 24 条 本分署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5 条 本细则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