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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 (以下简称本局) 掌理下列事项: 一山坡地之资源调查规划;开发企划、范围划定、变更调整;多目标利用调查规划;山坡地农村地区综合发展规划、公私有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土壤调查试验改良、山坡地土地使用编定管制之配合办理;山坡地重要水库集水区保育利用调查、经济效益分析;山坡保育利用贷款、开发基金保管运用及研究发展;山坡地基本资料搜集运用、公有山坡地清理及宜林地放租;山坡地资讯系统之规划管理及运作等事项。 二山坡地保育利用、机械施工、自然环境保育、植生、绿化及美化等事项。 三山坡地水土保持、集水区野溪整治、治山防洪、山坡地紧急防灾;农路与产业道路等各项工程勘查、规划、拟订、预算编列、审核、发包订约、变更设计、督导、品质管制及完工监验等事项。 四山坡地农牧场细部设计、规划,兴建及初期经营辅导;山坡地开挖整地、探矿、采取土石、兴建道路、风景游憩区与基地等非农业使用水土保持之审核及不当使用山坡案件查报、取缔等事项。 第 3 条 本局设四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有关研考、文书、事务、出纳、财产管理及其他不属各组、室之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5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 第 6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组长、专门委员、科长、秘书、技正、专员、管理师、科员、技士、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 7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助理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视察、专员、科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11 条 本局于台湾省各地区划分为六个工作地区,各设工程所;其暂行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 12 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订定,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备查。 第 13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发布之第六条至第九条及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修正发布之第三条、第四条,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