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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9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经济部水利署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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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权管理制度、规范与计划之拟订推动及督导。
  
  四、凿井业管理。
  
  五、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之办理。
  
  六、海堤与排水管理制度、规范与计划之拟订、推动及督导。
  
  七、河川管理制度、规范与计划之拟订、推动及督导。
  
  第 11 条
  
  土地管理组职掌如下:一工程用地征收、价购与拨用等取得事宜之督导及安置计划之配合执行。
  
  二水利用地之管理。三河川私有地之处理及重划业务之配合执行。四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计划变更。五河川、海岸与排水空间之利用及维护管理。六水利地重划之研拟。
  
  第 12 条
  
  资讯室职掌如下:一资讯作业之规划与管理及资讯系统之建置与维护。二网路系统之建置与管理。三电脑资料之管理及维护。四全国水利相关地理资讯系统之规划及推动。
  
  第 13 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一文书收发、分配及缮校事项。二档案管理及缩摄事项。三印信典守事项。四事务机具与办公用品之采购及管理事项。五车辆及仪器机械设备之采购、分配、督导及管理事项。六专业、技术、资讯服务与设计竞赛采购案件之公告、开标及决标等作业。
  
  七财产之登记及管理事项。八技工、工友及驾驶之管理事项。九办公厅舍与眷舍之营缮、维护及使用管理事项。一○现金、票据与有价证券之出纳及保管事项。一一员工薪津之领发、各类所得之申报扣缴及健保费、劳保费与公保费之缴纳事项。
  
  一二水利工程以外研考业务之规划及推展事项。一三署务会报与扩大署务会报会议之议事管理及决议事项管考。一四公文稽催及绩效考核事项。一五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之联系事项。一六协办为民服务事项。一七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4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事项。二职务设置、归系及异动管理事项。三职员派免迁调、铨叙及请任 (免) 事项。四考试分发之核签拟办事项。五分层负责之汇办事项。六动员与缓召案件之拟办及陈报事项。七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八职员考核奖惩及考绩事项。九职员差勤之管理事项。一○职员训练、进修及出国事项。一一员工文康活动之办理事项。一二职员待遇、福利及各项补助事项。一三职员退休、资遣、保险及抚恤事项。一四人事资料之搜集、登记及保管事项。一五其他人事管理相关事项。
  
  第 15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一单位预 (概) 算与附属单位预 (概) 算之筹划、汇编、报核及分配等事项。
  
  二预算执行之控制与审核、财务之稽核及采购案件之监办等。三经费流用与岁入、岁出保留案件之汇编及报核事项。四单位决算与附属单位决算之汇编及报核事项。五会计簿籍之登记、会计凭证之编制与保管及各项会计报告之编制与公告事项。
  
  六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财物之查核事项。七推动公务统计及拟订水利业务统计制度。八办理职务上应用统计分析及举办专 (个) 案统计调查。九统计资料之管理、提供、发布及统计书刊之编印。一○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一一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6 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一政风行政规则之拟订及宣导事项。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六政风工作之督导及考核事项。七其他政风相关事项。
  
  第 17 条
  
  水利防灾中心职掌如下:
  
  一、水 (旱) 灾灾害防救业务计划研拟、检讨及修订。
  
  二、水 (旱) 灾灾害紧急应变机制之成立及检讨事项。
  
  三、水 (旱) 灾防救资讯系统建置、更新及维护。
  
  四、水利防灾教育训练及督导防汛 (旱) 演练事项。
  
  五、国家型防灾科技研究计划之推动及执行。
  
  六、督导经济部水利建造物安全检查小组办理相关事宜。
  
  七、审核公共事业所报灾害防救业务计划。
  
  八、其他灾害应变联络协调事项。
  
  第 18 条
  
  河川勘测队职掌如下:一中央管河川、排水与海堤区域划设及公告事项。二河川与排水勘测测量技术及计划之拟订。三县市管河川勘测业务之督导。四河川、排水及海堤图籍之数化工作。
  
  第 19 条
  
  总工程司与主任秘书承署长、副署长之命,综核本署各组室文稿代行判发,并督导各所属机关有关业务及内外工作之联系协调。组长及室主任承署长、副署长之命,督导所属,并综理各该组室业务。副总工程司、副组长、专门委员、科长、正工程司、秘书、视察、分析师、副工程司、专员、设计师、管理师、助理工程司、科员、助理设计师、办事员及书记各承其上级长官之命,处理其主办之公务。
  
  第 20 条
  
  本署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1 条
  
  本署署务会议,定期召开,由署长主持,副署长、总工程司、主任秘书、各组室 (中心、队) 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署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22 条
  
  本署得依业务需要,召开专案研讨会议或协调会议;必要时,并得邀请学者、专家及有关机关派员参加。
  
  第 23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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