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21
【法规编号】 39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优良气象从业人员奖励表扬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气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中央气象局 (以下简称中央气象局) 对从事气象业务之机关、学校、团体或个人,着有绩效者,得依职权报请交通部奖励或表扬。
  
  中央气象局得以公开方式定期受理从事气象业务之机关、学校、团体或个人之申请或推荐,经客观公正程序审议通过后,报请交通部奖励或表扬。
  
  第 3 条
  
  机关、学校、团体或个人从事气象业务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得依前条第二项规定向中央气象局提出申请或推荐,并填具申请书、推荐书及检附符合条件之证明文件送中央气象局办理。
  
  一、推展气象业务,着有绩效者。
  
  二、从事气象业务相关技术之研究发展,着有绩效者。
  
  三、参与气象防灾宣导工作,着有绩效者。
  
  符合前项规定条件之机关、学校、团体或个人,中央气象局得依前条第一项规定报请交通部奖励或表扬。
  
  第一项申请书、推荐书之格式由中央气象局另定之。
  
  第 4 条
  
  中央气象局为办理优良气象从业人员奖励或表扬之评审工作,得设优良气象从业人员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委会) 。
  
  审委会置委员九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由中央气象局长兼任之。副主任委员一人由中央气象局副局长兼任之。其余委员由主任委员遴聘之。审委会中学者、专家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
  
  审委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于开会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得由副主任委员代行职务。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得由主任委员指定评审委员中一人代行主席职务。
  
  优良从业人员之奖励或表扬,应由审委会依第三条所列条件评定。全体评审委员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为评定决议。
  
  第 5 条
  
  优良气象从业人员之奖励,由中央气象局报请交通部授予奖章、奖牌、奖状,并得择期公开表扬。
  
  第 6 条
  
  交通部得将优良气象从业人员之奖励表扬事项,委任中央气象局办理。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