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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立法院 (以下简称本院) 会议议事文书之印制,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2 条 下列议事文书,由承办单位签请核可后付印: 一议事日程。 二议事录。 三立法院公报。 四其他有关议事文书。 第 3 条 凡刊印与院会议案有关之参考资料,由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或委员提出者,经秘书长核可后付印。 前项参考资料如系引用他人著作者,以一万字为上限。 第 4 条 本院议事文书印制之格式,议事日程、议事录、立法院公报及委员会审查报告 (含条文对照表) 以 A4 纸张为原则,其他有关议事文书依实际需要印制。 第 5 条 议事文书之印发,除总标题及分标题外,以五号字印制为原则。 第 6 条 委员每次提出之书面质询,如包含数个问题时,应将各问题紧接排印,以期节约。书面或口头质询附加他人著作者,该附件不予刊登公报。 第 7 条 委员口头质询或发言之速记录,经刊印公报初稿后分送发言人,发言人如有文字修正,应于三日内通知更正,届期未通知者即照初稿编印立法院公报,按期发行。 前项速记录如有争议,以录影或录音为准。 第 8 条 本院委员要求就其本人之质询文件或公报初稿所载其本人之发言抽印者,以二千份为限,并酌收工本费。 第 9 条 本办法经提报院会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