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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15
【法规编号】 39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产销班设立暨辅导办法

[接上页]

  农业产销班评鉴表如附件六,依产业特性分为农作、畜牧、渔业及养蜂等四种,休闲农业产销班适用农作评鉴表。
  
  第 13 条
  
  农业产销班评鉴方式如下:
  
  一、初评:
  
  由辅导单位主办。农业产销班应于办理评鉴当年四月二十日前,填具前条第四项所定评鉴表,送请辅导单位初评后,转请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办理复评。
  
  二、复评:
  
  (一) 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主办,邀请相关之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有关机关 (构) 或团体等组成评鉴小组共同审查,并以实地审查为原则。
  
  (二) 评鉴成绩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于办理评鉴当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定。列册登记满六个月以上而未参加评鉴之农业产销班,其评鉴成绩视同零分。
  
  第 14 条
  
  主管机关及辅导单位应对农业产销班之经营管理、生产技术、行销能力及评鉴缺失项目等予以辅导。
  
  前项辅导事项,必要时得洽请相关农业试验研究机构及专家学者提供技术谘询服务。
  
  第 15 条
  
  主管机关得依年度施政重点,于年度计划订定补助项目,对农业产销班予以低利贷款、补助或奖励,并以评鉴成绩合格者优先。
  
  第 16 条
  
  农业产销班评鉴成绩总分为一百二十分,连续二次未达六十分者,应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予以注销登记。
  
  第 17 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建置及维护农业产销班资讯系统,以利产销辅导及资讯运用。
  
  辅导单位于协助农业产销班向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应将农业产销班有关资料于农业产销资讯系统分别予以登录及变更,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完成审查时,应于农业产销资讯系统予以核定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等注记。
  
  除第八条所称登记事项外,其他在农业产销班资讯系统所登录之农业产销班及班员资料一经异动,辅导单位应协助即时更新。
  
  第 18 条
  
  本办法发布前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已列册登记之农业产销班,应办理事项如下:
  
  一、经营规模符合第四条组班规模条件者,应于本办法施行六个月内依第六条规定订定班公约,依第二条规定补提辅导单位之辅导同意书,并由辅导单位转送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备查。
  
  二、经营规模未符合第四条组班规模条件者,应于本办法施行后二年内调整之,并依规定订定班公约及补提辅导单位之辅导同意书;届满前一个月仍未调整者,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请辅导单位通知农业产销班依限调整。
  
  第 1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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