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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14
【法规编号】 39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筑物使用类组及变更使用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建筑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建筑物之使用类别、组别及其定义,如下表:
  
  
┌─────┬──────────┬───┬─────────┐
  
  │类别│类别定义│组别│组别定义│
  
  ├─┬───┼──────────┼───┼─────────┤
  
  │A│公共集│供集会、观赏、社交、│A-1│供集会、表演、社交│
  
  │类│会类│等候运输工具,且无法││,且具观众席及舞台│
  
  │││防火区划之场所。││之场所。│
  
  │││├───┼─────────┤
  
  ││││A-2│供旅客等候运输工具│
  
  │││││之场所。│
  
  ├─┼───┼──────────┼───┼─────────┤
  
  │B│商业类│供商业交易、陈列展售│B-1│供娱乐消费之场所。│
  
  │类││、娱乐、餐饮、消费之├───┼─────────┤
  
  │││场所。│B-2│供商品批发、展售或│
  
  │││││商业交易,且使用人│
  
  │││││替换频率高之场所。│
  
  │││├───┼─────────┤
  
  ││││B-3│供不特定人餐饮,且│
  
  │││││直接使用燃具之场所│
  
  │││││。│
  
  │││├───┼─────────┤
  
  ││││B-4│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
  
  │││││宿之场所。│
  
  ├─┼───┼──────────┼───┼─────────┤
  
  │C│工业、│供储存、包装、制造、│C-1│供储存、包装、制造│
  
  │类│仓储类│检验、研发、组装及修││、检验、研发、组装│
  
  │││理物品之场所。││及修理工业物品,且│
  
  │││││具公害之场所。│
  
  │││├───┼─────────┤
  
  ││││C-2│供储存、包装、制造│
  
  │││││、检验、研发、组装│
  
  │││││及修理一般物品之场│
  
  │││││所。│
  
  ├─┼───┼──────────┼───┼─────────┤
  
  │D│休闲、│供运动、休闲、参观、│D-1│供低密度使用人口运│
  
  │类│文教类│阅览、教学之场所。││动休闲之场所。│
  
  │││├───┼─────────┤
  
  ││││D-2│供参观、阅览、会议│
  
  │││││,且无舞台设备之场│
  
  │││││所。│
  
  │││├───┼─────────┤
  
  ││││D-3│供国小学童教学使用│
  
  │││││之相关场所。 (宿舍│
  
  │││││除外) │
  
  │││├───┼─────────┤
  
  ││││D-4│供国中以上各级学校│
  
  │││││教学使用之相关场所│
  
  │││││。 (宿舍除外) │
  
  │││├───┼─────────┤
  
  ││││D-5│供短期职业训练、各│
  
  │││││类补习教育及课后辅│
  
  │││││导之场所。│
  
  ├─┼───┼──────────┼───┼─────────┤
  
  │E│宗教、│供宗教信徒聚会、殡葬│E│供宗教信徒聚会、殡│
  
  │类│殡葬类│之场所。││葬之场所。│
  
  ├─┼───┼──────────┼───┼─────────┤
  
  │F│卫生、│供身体行动能力受到健│F-1│供医疗照护之场所。│
  
  │类│福利、│康、年纪或其他因素影├───┼─────────┤
  
  ││更生类│响,需特别照顾之使用│F-2│供身心障碍者教养、│
  
  │││场所。││医疗、复健、重健、│
  
  │││││训练、辅导、服务之│
  
  │││││场所。│
  
  │││├───┼─────────┤
  
  ││││F-3│儿童及少年照护之场│
  
  │││││所。│
  
  │││├───┼─────────┤
  
  ││││F-4│供限制个人活动之戒│
  
  │││││护场所。│
  
  ├─┼───┼──────────┼───┼─────────┤
  
  │G│办公、│供商谈、接洽、处理一│G-1│供商谈、接洽、处理│
  
  │类│服务类│般事务或一般门诊、零││一般事务,且使用人│
  
  │││售、日常服务之场所。││替换频率高之场所。│
  
  │││├───┼─────────┤
  
  ││││G-2│供商谈、接洽、处理│
  
  │││││一般事务之场所。│
  
  │││├───┼─────────┤
  
  ││││G-3│供一般门诊、零售、│
  
  │││││日常服务之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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