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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军事教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海军军官学校 (以下简称本校) 隶属国防部,得委任海军总司令部办理,并依相关教育法令之规定,兼受教育部指导。 第 3 条 本校以培养海军军官为宗旨。 第 4 条 本校得依学校特性及发展方向,办理基础教育。 第 5 条 本校设下列各处、室、中心,分别掌理下列事项,并得分科或组办事: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他教务等事项。 二学员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卫生保健、课外活动指导、爱国教育、辅导服务、军纪监察、军事安全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人事、后勤、工程营建及其他总务事项。 四资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资料之搜集及资讯服务之提供等事项。 五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本校因教学、研究及推广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 6 条 本校设一般学科部、军事学科部、通识教育中心、学系、学组、学生总队部、勤务连。 第 7 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中将,综理校务;教育长、政战主任各一人,均为少将,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 8 条 本校各学系各置系主任一人,均为上校。 前项所定职称人员采任期制,由国防部定之,就具备教授资格者遴选,若暂无符合资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为限。 第 9 条 本校置教师,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从事授课、研究及辅导;另为教学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协助之。 前项人员之调任或聘任,依有关教育、人事法令规定办理之。 第 10 条 本校置部主任、总教官、组长、处长、总队长、主任、教师、副主任、主任教官、政战处长、大队长、科长、教官、参谋、中队长、连长、辅导长、助教、区队长、排长。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2 条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依大学法规定,设各种会议。 第 13 条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依大学法规定,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调充之。 第 14 条 本校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 15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