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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华侨企业要面向市场着力转换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在巩固、提高国有、集体经济的同时,大力发展外资、私营、股份合作以及职工自营经济。有条件的要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组建企业集团,吸收多方面资金,形成多元化投资和经营。场办企业应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独立核算,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出售、托管、嫁接等形式,放开搞活。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农业结构的调整,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提出的“1234610”工作思路,围绕增加职工收入和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华侨农林场土地资源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着力抓好“吨粮田”、“吨糖田”和“万元田”建设。要推广优良品种,加快低产田改造,切实提高单产、品质和效益。林业要优化林种结构,大力营造速生丰产林,搞好综合利用,提高林业的综合效益。畜牧业要大力发展草食型和节粮型畜禽,着重抓好瘦肉型猪、牛、羊、禽及淡水养殖的科技饲养,提高市场占有率。要建立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出口创汇生产基地,辐射和带动周边农村的发展。工业结构的调整要着力抓好技术改造和创新,充分发挥现有厂房、设备的潜力,搞好科技含量高、市场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开发,争创名牌;要积极发展加工贸易,特别注意搞好农产品深加工,降低成本,逐步实现产业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第三产业要和发展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认真做好规划,抓好服务性资源开发项目,建立商品集散地和交易中心,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充分发挥华侨的优势,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以项目为中心,进一步搞好引资引智工作,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六、抓好华侨企业内部各项制度的改革,加强企业管理 华侨企业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国有企业整顿的要求,精简机构,减少非生产性人员,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竞争或聘任上岗机制。要通过清理劳动力和核查农用土地等工作,改革劳动用工制度,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自然增长劳动力的管理办法。华侨农林场脱产管理人员(不含场办企业管理和农林、工副业科技人员)占全场总人口的比例不得超过10‰。执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现工效挂钩、按劳分配原则。华侨工厂和场办工业也要做好减员增效、再就业工作。对已经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华侨企业的下岗职工,当地政府要将其纳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范围。华侨农林场要按规定参加全区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和住房改革按有关规定进行,鼓励归难侨和职工自建或集资建住房,不断改善居住条件。要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科学水平,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改进和加强经济核算,堵塞各种漏洞,努力扭亏增盈。 七、继续给予扶持,增强华侨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 鉴于华侨企业的特殊性和困难状况,自治区人民政府除多渠道争取必要支持外,同意在“十五”期间对华侨企业继续给予扶持:(1)继续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划转华侨企业经费的通知》(桂财农字〔1997〕80号)核定下划给华侨企业的亏损补贴和华侨农场事业费基数执行,有关地区、市、县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到位,并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对华侨企业的支持。(2)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基建投资数,综合平衡后安排一定的基建投资,作为国家投资的配套资金,用于华侨农林场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地区、市、县也要将华侨企业的项目列入当年计划通盘考虑,安排相应的资金,并且按照扶贫攻坚的政策要求,安排一些脱贫项目,支持贫困农林场尽快改变面貌。(3)对困难华侨企业缴纳的税收,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可由企业申报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在安排财政支出时给予适当的照顾。 八、加强领导和协调,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全面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上下各方面的通力合作。有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并有一名副职领导具体抓,确保华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工作顺利进行。要建立健全各级华侨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为华侨企业的解困、改革和发展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小组深入到华侨企业,抓好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和帮助各场(厂)一手抓改革,一手抓生产经营。华侨企业内部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充分体现广大归难侨和职工的意愿,使大家从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的大局出发,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其在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侨务部门要在开展为侨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工作中,加强对华侨企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一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政策,切实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支持和鼓励他们通过辛勤劳动,尽快脱困致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