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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0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9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法定度量衡单位推广及辅导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度量衡法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法定度量衡单位之推广及辅导,采补助及奖励方式实施;其年度补助或奖励事项、金额及申请期限,由度量衡专责机关视年度预算额度公告之。
  
  第 3 条
  
  本办法补助之范围如下:
  
  一法定度量衡单位之宣导、教材或书籍。
  
  二办理法定度量衡单位之推广活动、说明会或研讨会。
  
  三改用法定度量衡单位之技术辅导。
  
  四法定度量衡单位之相关研究或调查。
  
  五其他有助于法定度量衡单位推行之事项。
  
  第 4 条
  
  国内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申请本办法之补助:
  
  一政府机关 (构) 。
  
  二依法设立之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
  
  三依法设立之各级公、私立学校。
  
  第 5 条
  
  申请人申请补助,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计划书及相关文件,依年度公告期限及补助事项,向度量衡专责机关办理。
  
  前项计划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缘起及背景。
  
  二策略及目标。
  
  三执行方式及内容。
  
  四执行团队成员及架构。
  
  五预期成效。
  
  六执行期程及进度。
  
  七经费编列。
  
  第 6 条
  
  同一计划内容曾接受政府机关 (构) 委讬或补助者,不得重复申请本办法之补助。
  
  同一计划内容同时向二以上政府机关 (构) 申请补助者,应于前条申请书载明。
  
  第 7 条
  
  补助申请案,应经度量衡专责机关所设法定度量衡单位推行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评审通过,始得予以补助。
  
  第 8 条
  
  补助计划通过评审后,受补助单位得视实际需要,向度量衡专责机关申请预拨五成补助款。
  
  依前项规定申请预拨补助款者,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预拨补助款申请书。
  
  二申请预拨补助款承诺书。
  
  三领据。
  
  第 9 条
  
  已核定补助之计划无法执行者,受补助单位应于计划预定执行一个月前,函报度量衡专责机关。
  
  第 10 条
  
  已核定补助之计划有重大变更者,受补助单位应向度量衡专责机关申请变更。
  
  第 11 条
  
  度量衡专责机关得就补助计划之作业规划、预算执行及推广绩效评估考核。
  
  度量衡专责机关得依前项考核,对绩效不彰之受补助单位,扣减其补助款,最少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 12 条
  
  受补助单位应于计划结束后一个月内,遇年度终了时,则应于年度终了前,检附经费收支明细表、成果报告书、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文件,向度量衡专责机关办理核销;其补助款如有剩余者,应全数缴还。
  
  受补助单位执行第三条规定事项时,应于明显处标注补助计划之经费来源;办理推广活动、说明会或研讨会时,并应拍照证明。
  
  受补助单位未依前项规定办理者,度量衡专责机关得迳予扣减其补助款最多百分之二十。
  
  第 13 条
  
  度量衡专责机关于必要时,得派员稽查受补助单位有关补助计划执行及经费动支之情形,受补助单位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 14 条
  
  已核定补助之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补助单位应缴还已受领之补助款:
  
  一计划执行成果与计划书所列内容差距过大者。
  
  二有未依计划执行或进度严重落后等情形,经度量衡专责机关通知限期改善而未能于期限内改善者。
  
  三受补助单位将补助款挪为他用者。
  
  四有第九条规定计划无法执行之情事者。
  
  五未依第十条规定提出计划变更申请者。
  
  六依第十条规定申请计划变更未获同意,且不愿继续执行原计划者。
  
  七受补助单位破产、解散或经撤销、废止设立登记者。
  
  第 15 条
  
  本办法奖励之对象,为对国内推广及辅导法定度量衡单位成效卓著且具有贡献之政府机关 (构) 、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各级公、私立学校或个人。
  
  第 16 条
  
  本办法奖励之奖项、奖额及奖金如下:
  
  一团体贡献奖:政府机关 (构) 、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或各级公、私立学校每年五名,每名颁发奖状及奖金新台币三十万元。
  
  二个人贡献奖:个人每年五名,每名颁发奖状及奖金新台币十万元。
  
  前项各款之奖项,参选者未达个别奖项之奖励基准时,该奖项或奖额得从缺之;其所余之奖金,得经委员会决议,并入已达奖励基准之他款奖项中运用,增加该奖项之奖额;如各奖项均无达奖励基准者,得从缺之。
  
  第 17 条
  
  团体贡献奖得由政府机关 (构) 、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或各级公、私立学校自行报名参选;个人贡献奖应由政府机关 (构) 、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各级公、私立学校或其服务单位推荐参选,不得自行报名参选。但现任委员会委员者,不得参选。
  
  申请前项参选,自行报名或推荐参选者,应分别填具报名表或推荐表,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向度量衡专责机关办理。
  
  第 18 条
  
  曾接受本办法补助或奖励之政府机关 (构) 、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各级公、私立学校或个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报名参选。
  
  第 19 条
  
  本办法奖励各奖项之甄选由委员会评审之。
  
  第 20 条
  
  接受奖励者检附之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如虚伪不实或有其他违反法令情形者,度量衡专责机关经委员会决议,取消其得奖资格,并追缴其已领得之奖状及奖金。
  
  第 21 条
  
  接受本办法补助或奖励之政府机关 (构) 、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各级公、私立学校或个人,应配合度量衡专责机关公开示范推广,该机关并得利用其各项资料进行宣导。
  
  第 2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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