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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0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9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考试试题疑义处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典试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应考人对笔试试题或公布之测验式试题答案 (以下简称答案) 如有疑义,应于该次考试全部笔试完毕之次日起三日内 (邮戳为凭) ,填具试题疑义申请表 (格式如附表一、二) 以限时挂号专函向考选部或受委讬办理试务机关、团体申请,同一道试题以提出一次为限。
  
  前项试题疑义申请表应检附入场证影本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地址、联络电话。
  
  二、应试科目、题次。
  
  三、试题或答案不当或错误之处,并叙明理由及检附佐证资料。
  
  试题疑义受理期限、申请表格式及应载明事项均应登载于各该考试之应考须知。应考人提出试题、答案疑义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项应检附之资料及载明事项不齐备者,不予受理。
  
  第 3 条
  
  应考人所提疑义除有非试题实质内容疑义,由考选部或受委讬办理试务机关、团体迳行复知应考人外,依下列程序处理:一将应考人所提疑义资料、试题及答案,送请典 (主) 试委员、命题委员、试题审查委员或阅卷委员于七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二将书面处理意见提请各组召集人邀集典 (主) 试委员、命题委员、试题审查委员、阅卷委员或其他具典 (主) 试委员资格之学者专家,召
  
  开会议研商之。
  
  三将会议处理结果送请典 (主) 试委员长核定,据以评阅试卷并复知应考人。
  
  四将会议处理结果提报典 (主) 试委员会。前项第一款典 (主) 试委员、命题委员、试题审查委员或阅卷委员因故无法处理试题疑义时,得商请具有典 (主) 试委员资格者代为处理。第二款召集人因故无法主持会议时,得商请同组之典 (主) 试委员代为主持。
  
  第 4 条
  
  测验式试题或答案之疑义经确认后,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试题、答案无错误或瑕疵时,依原正确答案评阅。
  
  二试题有瑕疵但不影响原正确答案时,依原正确答案评阅。
  
  三试题有瑕疵致影响原正确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错误时,依更正之答案重新评阅。
  
  四试题错误致无正确答案时,该题一律给分。
  
  第 5 条
  
  申论式及其他非测验式试题之疑义经确认后,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试题无错误或瑕疵时,依原评阅标准评阅。
  
  二试题有瑕疵但不影响原评阅标准时,依原评阅标准评阅。
  
  三试题有瑕疵致影响原评阅标准但仍可作答时,依重新拟订之评阅标准评阅。
  
  四试题或其子题错误致无法作答时,该题或该子题不予计分,将其所占分数依各题占分比例调配至该应试科目其他各题或该题之其他子题。
  
  第 6 条
  
  应考人于考试时所提出之试题疑问,试务机关应予以纪录。
  
  考试完毕后,应考人对前项所提出试题疑问,仍有疑义者,应依第二条规定向考选部或受委讬办理试务机关、团体提出申请。
  
  第 7 条
  
  应考人提出疑义,不得要求告知典 (主) 试委员、命题委员、试题审查委员或阅卷委员之姓名或有关资料,亦不得对未公布答案之试题要求提供参考答案。
  
  第 8 条
  
  口试或实地考试之试题疑义,应考人应当场提出,由口试委员或实地考试委员处理之。
  
  第 9 条
  
  阅卷委员于阅卷期间对试题提出疑义,其处理程序准用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
  
  第 10 条
  
  检覈笔试及检定考试之试题疑义处理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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