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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部为策划推行人口政策及研究分析人口问题,特设人口政策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内政部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三人,由教育部、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及行政院卫生署副首长兼任,委员十五至十九人,由内政部部长遴请有关机关高级人员、学者专家担任,其中二人得为聘任,任期均为二年。 第 3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正副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置秘书一人,襄理会务,置编审三人,分办会务。 第 4 条 本会置研究员五人,分办资料之搜集、翻译、分析及有关人口问题之调查、统计、编撰工作。 第 5 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不克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 第 6 条 本会委员会议须过半数之出席,决议事项须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第 7 条 本会决议案以内政部名义行之。 第 8 条 本规程第三条除执行秘书为兼任外,所列专任人员,应就内政部现有总员额内调配之。第二条暨第四条两条所列专任委员及研究员,由内政部依照聘用人员聘用条例有关规定聘用之。 第 9 条 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研究费或车马费。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