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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7-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9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药物及化妆品广告审查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七条及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
  
  一、依药事法规定申请审查之药物广告,包含药品及医疗器材广告。
  
  二、依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审查之化妆品广告。
  
  前项广告审查分为新申请案及展延申请案。
  
  第 3 条
  
  广告新申请案之审查费每件应缴纳新台币参仟肆佰元;展延申请案之审查费每件应缴纳新台币壹仟元。
  
  第 4 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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