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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6-23
【法规编号】 39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邮政总局组织法


  第 1 条
  
  本法依邮政法第二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邮政总局 (以下简称本局) 掌理左列事项:
  
  一邮政事业计划之拟订及实施事项。
  
  二邮政业务之兴革改进及推展事项。
  
  三所属事业机构设立、合并、裁撤之拟议或核定事项。
  
  四国内邮件资费之拟议事项。
  
  五国际邮件资费及其他费率之厘订事项。
  
  六国际邮件事务、双边协定、多边协定、运邮合约之研拟及办理事项。
  
  七邮政票券之设计报核及发行事项。
  
  八国内外集邮业务之规划及拓展事项。
  
  九邮用物品器材之统筹采购、储存及配发事项。
  
  一○邮政局房屋建筑与机械设备系统之规划设计及督导施工事项。
  
  一一邮政储金、汇兑、简易人寿保险等业务之督导推展事项。
  
  一二其他依法令应由本局办理事项。
  
  第 3 条
  
  本局设业务、联邮、供应、集邮及技术五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局设总务处,掌理文书、事务、出纳、印信典守、公共关系、车辆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处事项。
  
  第 5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其中一人兼任邮政储金汇业局局长;置视察长一人,掌理全国邮政视察及储汇稽核业务。
  
  第 6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处长六人,副处长六人,主任工程司一人,视察十人至十六人,副视察十人至十六人,秘书三人至六人,专门委员六人至十人,主任邮票监印员二人,邮票监印员五人至九人,科长四十二人至五十人,管理师九人至十五人,副管理师二十二至三十人,助理管理师六十五人至七十五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四人,副工程司五人至九人,帮工程司十人至十四人,工程员五人至九人,管理员二十六人至三十人,佐理员一百三十人至一百五十人。
  
  第 7 条
  
  本局设人事处及会计处,各置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各处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前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本局设设计考核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三人,其中二人由本局副局长兼任;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五人为兼任。
  
  前项委员会为办理经常性事务,得设秘书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所需工作人员就第六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局为办理邮政储金、汇兑、简易人寿保险等业务,设邮政储金汇业局;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 10 条
  
  本局为管理及经营邮政业务,得参酌业务量及交通联系之便利,报经交通部核定,将全国划分为若干邮区;邮区管理局之组织,另以通则定之。
  
  第 11 条
  
  本局为加强邮政实用科技之研究发展,得设邮政研究所,置所长一人,主任四人,主任研究员二人,研究员十二人至十八人,副研究员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助理研究员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佐理员六人至九人,人事管理员一人,会计室主任一人。
  
  第 12 条
  
  本局为办理邮政各项专业训练,得设邮政训练所,置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主任讲师一人至二人,讲师四人至八人,科长三人,股长六人,佐理员十二人至十八人,人事管理员一人,会计员一人。
  
  第 13 条
  
  本局为加强邮政机械设备及车辆保养维护,得设邮政机械修护所,置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科长六人,其中四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十人至十五人,帮工程司十二至十六人,处长十四人至十八人,工程员十八人,佐理员或修护员四十八人至六十人,人事管理员一人,会计室主任一人。
  
  第 14 条
  
  本局为搜藏及展览邮政史料、博物及文献,得设邮政博物馆,置馆长一人,课长三人,专员三人,佐理员四人至八人。
  
  第 15 条
  
  本局设邮政医院,置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主任二人,股长四人,管理员一人,佐理员十四人至二十人,人事管理员一人,会员一人。
  
  第 16 条
  
  本局为配合军事需要,得设军邮机构;其组织由交通部会同国防部定之。
  
  第 17 条
  
  本局及所属各级机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其资位职务如附表之规定。
  
  本局研究所之研究人员,训练所之讲师,机械修护所之工程人员,邮政医院之医护人员,得视需要约聘之。
  
  第 18 条
  
  本局及附属机构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交通部核定之。
  
  第 19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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