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本法依交通部邮政总局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邮政储金汇业局 (以下简称本局) ,掌理左列事项: 一邮政储金业务之经营、管理及以邮政定期储金存单为质之贷款事项。 二邮政划拨业务之经营、管理事项。 三邮攻汇兑业务之经营、管理事项。 四简易人寿保险业务之经营、管理事项。 五储汇代办业务之经营、管理事项。 六其他依法令应由本局办理事项。 第 3 条 本局对全国各邮区及各地邮局办理储金、划拨、汇兑、简易人寿保险等业务,有指挥监督之权。 第 4 条 本局设四处,分别掌理第二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本局设总务处,掌理文书、事务、出纳、印信典守、车辆管理及其他不属于各处事项。 第 5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由邮政总局副局长兼任: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置总稽核一人,掌理储金、划拨、汇兑、简易人寿保险等业务及帐务、财务之稽核事项。 第 6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处长五人,副处长五人,稽核十六人至二十人,副稽核二十人至二十六人,专门委员八人至十人,秘书二人至四人,科长二十八人至三十四人,管理师十四人至十八人,副管理师二十四人至三十人,助理管理师十人至十二人,股长五十六人至七十人,管理员七十八人至一百零二人,佐理员九十人至一百十六人。 本局为审核、清理各邮局储金、划拨、汇兑、简易人寿保险等营业帐目,置储金工作员二百八十五人至六百二十九人,汇兑工作员九十五人至二百十一人,简易人寿保险工作员八十八人至一百九十六人。 第 7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事项。 本局设会计处,置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 计及统计事项。 前二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前条第一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本局设电子处理资料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长四人或五人,股长十五人至十七人,设计师四人至六人,副设计师四人至六人,助理设计师四人至六人,管理师四人至六人,副管理师四人至六人,助理管理师四人至六人,管理员四十一人至五十九人。制卡员一百五十人至三百三十人。 第 9 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邮政总局核定之。 第 10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