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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0-07-14
【实施时间】 2000-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4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庭达标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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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公开有关诉讼须知和制度,审判人员全部公示,并设有监督电话、监督信箱,建立庭长接待日等,有比较完善的监督制约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24. 有健全的法庭资产管理制度,管理有序,做到资产管理责任到人,无因管理不善造成财物损坏和丢失的现象。
  
  (六)装备和设施建设
  
  25. 法庭具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和规模达到一定标准。
  
  26. 办公区域设有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审判法庭和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公告栏以及其他必要的附属设施,并配备有必要的设备。
  
  27. 审判法庭有明显标志,设计庄重,内部挂有国徽,配有专用审判台、椅和旁听席,适应开庭审理案件的需要。
  
  28. 配有与办公、办案相适应的交通、通讯设备及必要的自动化办公设备,按高级法院的要求实现与全市法院系统计算机网络的联网。
  
  29. 建有干警图书资料阅览室,并配有一定数量的审判业务、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图书资料。
  
  30. 法庭整洁卫生,因地制宜地进行了绿化。
  
  三、具体安排
  
  31. 高级法院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全市人民法庭达标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具体办事机构设在高级法院研究室,负责达标活动的日常工作。
  
  32. 各有关法院主管法庭工作的领导和负责部门具体负责达标活动。各有关法院应当对照达标标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创造条件,加强人民法庭的全面建设。
  
  33. 达标活动每年举行一次,由有关法院按照标准,每年年初对其派出人民法庭的达标情况进行总结;认为符合条件的,向高级法院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34. 高级法院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小组根据有关法院所报材料,会同有关区、县法院主管法庭工作的领导及法庭庭长组成联合考评组,对申报法庭进行考核,并提出是否授予达标单位的意见;高级法院根据考核结果和考评组的意见,决定是否授予达标单位称号;对被确认为达标的人民法庭,由高级法院颁发“人民法庭达标单位”证书。
  
  四、措施要求
  
  35. 各有关法院要高度重视人民法庭的达标活动,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的工作,使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6. 该办法下发后,各有关法院应当认真组织学习,按照达标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对人民法庭的建设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不符合达标要求的人民法庭,要制定达标计划,积极努力创造条件。2002年底前,全市各人民法庭应当全部实现达标。
  
  37. 在达标活动中,各有关法院应当主动、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报告,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
  
  38. 各有关法院应将人民法庭的达标活动与全市法院开展的“双先”评选活动以及争创地方“精神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并认真做好落实和宣传工作。
  
  39. 本办法由高级法院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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