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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藏价费字[2000]第067号
【颁布时间】 2000-07-11
【实施时间】 2000-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44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邮政局关于开办部分邮政通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六、快件业务的处理操作要求,凡本通知未予涉及的均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各局要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做好电子化支局所设备调试工作或手工作业的准备工作。
  
  七、各局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特别是重点用户的工作,以保证恢复开办就有一定的业务量。在窗口收寄过程中要开展“多说一句话”的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防止简单化和强迫用户使用的现象发生。
  
  西藏自治区邮政局
  
   2000年7月18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地市之间邮政快件全程时限表
  
   拉萨日喀则山南昌都林芝那曲阿里
  
  拉萨 1.52.52 74 2.5 7
  
  日喀则 2.51.53 85 4.5 5
  
  山南 231.5 75 3.5 8
  
  昌都 787 1.58 9 12
  
  林芝 455 81.5 6.5 11
  
  那曲 2.54.53.5 96.5 1.59
  
  阿里 758 12 11 91.5
  
  注:全程时限表内时限为收寄之日到投递时限。
  
  附件二:
  
  西藏自治区邮政快件汇款业务处理办法
  
  一、快件汇款范围:西藏区内的本开本兑汇款,即本区内开发本区兑付的汇款。
  
  二、收汇营业处理:
  
  (一)单册的使用:
  
  1、通知单:使用快件汇款通知单或在现行普通汇款通知单上加盖“邮政快件”戳记。普通汇款、入帐汇款、礼仪汇款均可使用快件汇款,电汇除外。
  
  2、汇票联单:在汇票联单各联加盖“邮件快件”戳记。
  
  3、在快件汇款通知单上粘贴普通汇款条形码。
  
  (二)快汇费的表示:
  
  1、在汇款收据和汇票票根的“快汇费”栏填写2元。
  
  2、在汇兑营业日报单的收汇汇款栏填写快汇起止号码、张数、金额,并在附件及说明栏填写快汇收入。
  
  (三)交汇检员处理:
  
  各快件汇款开发部门均应按照快件作业频次单独登记清单封汇检部门。
  
  三、汇检员业务处理:
  
  1、各局汇检应按照邮政快件进、出口时限频次规定与分拣部门衔接。
  
  2、日报单的审核。审核开发汇票时,遇快件汇款择汇款种类中的“快汇”程序,计算机将自动统计快汇费,可根据此与日报单上的快汇费相核对。
  
  四、其他业务处理按《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规定处理。
  
  附注:“邮政快件”戳记式样:(一号楷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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