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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共云南省委
【发文字号】 云宣发[2000]14号
【颁布时间】 2000-06-26
【实施时间】 200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47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文化生活类报纸管理的意见

各地州市委宣传部,省级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
  
  近年来,随着报纸结构的调整优化,报业改革步伐的加快,我省报业逐步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办报模式,在贯彻执行党的宣传工作方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前提下,扩大和改善了报纸版面,丰富了报纸的内容, 为促进全省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云南报业发展起步较晚,改革滞后,报业市场发育程度低,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办报质量和办报水平,维护报业良好 的社会形象,维护正常的宣传秩序,保证党的新闻宣传工作方针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类报纸要始终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放在首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团结稳定鼓劲、 正面宣传为主,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自觉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2、自觉接受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报纸主管主办单位的监督。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经营争取更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和维护行业内部的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反对和 抵制不正当竞争,促进报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3、自觉遵守党的宣传纪律,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法规,忠实履行报纸的社会责任,严格遵守办报宗旨,不得以任何有损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格调低下的、未经核实的和与办报宗旨不符合的报道内容作为报纸 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
  
  4、自觉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新闻报道活动和经营活动分开,新闻采编队伍和经营队伍分开,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广告内容与新闻报道内容相混淆,不得把新闻采编活动与发行和广告等经营活动相混淆。禁止假新闻和有偿新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 并维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5、在报纸所进行的宣传推广活动中,要如实公布发行数据和广告效果,不作虚假、误导性宣传。不得以报纸版面、网页及其他任何方式作不符合实际的自我炫耀。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贬损、诽谤、攻击同业单位或媒体。各报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平均期发量书面向党委 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并接受监督核查。
  
  6、严格依法开展广告经营活动,努力提高广告服务质量和水平,坚决抵制虚假广告和内容不健康的广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版面的倾销和搭配销售。
  
  7、严格依法开展发行活动。要综合考虑报纸成本、读者承受能力和报纸的长远发展等因素,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报纸价格。报纸必须按照确定的价格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或变相降低报价进行市场竞争。报社不得向发行代理机构或个人提供高额回扣、高额奖金,发 行代理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高额回扣或高额奖金作为代 理报纸发行业务的条件。拥有自办发行网络的报社,不得代理未经批准的境外报刊和各种内部出版物的发行, 并应坚决抵制非法出版物的发行。报社要加强对发行人 员的业务培训和经常性教育,发行人员在报纸发行过程 中不得危言耸听,断章取义,误导读者。
  
  8、报社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从其他新闻单位挖取人才。如属必要的人员交流,当事双方应友好协商解 决。
  
  9、在新闻纸和其他物资采购中,不得哄抬物价,不囤积居奇和垄断货源。
  
  10、报纸违反本意见中的规定,将按照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本意见未尽事宜,由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12、本意见自2000年7月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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