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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0-07-03
【实施时间】 2000-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4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接上页]

  十七、人民法院办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八、已被人民法院采用查封等控制性措施的房屋、土地,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查封、转移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后,仍办理抵押、租赁、转让等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人民法院的裁定撤销不合法的抵押、租赁、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件。
  
  十九、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未尽事宜或人民法院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分歧的,应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协调解决。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的协调意见,有关法院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二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0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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