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3-3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9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著作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以下简称本局) 设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办理著作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局局长兼任;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由局长聘派有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及本局业务有关人员兼任之。
  
  第 4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三人、干事二人至六人,均由本局业务有关人员调兼之。
  
  第 5 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第 6 条
  
  本会办理审议事项,应由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本会办理谘询事项,应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决议。
  
  本会办理调解事项,应依著作权争议调解办法规定为之。
  
  第 7 条
  
  本会举行会议时,得邀请相关人士列席提供意见。
  
  第 8 条
  
  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本机关之兼任人员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或研究费。
  
  第 9 条
  
  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局于年度预算中编列之。
  
  第 10 条
  
  本会不对外行文;其决议事项经本局局长核定后,以本局名义行之。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