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04-25
【实施时间】 2009-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山路、新华大街楼宇亮化和广告牌匾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了以整洁优美的市容市貌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切实提升首府商业核心区的价值,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中山路、新华大街楼宇亮化和广告牌匾等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本着“高、精、新、美”的高品位原则,中山路、新华大街楼宇亮化和广告牌匾整治要统一设计,分户实施,达到美化亮化的最佳效果。
  
  二、整治范围:中山路(东起呼伦路口,西至通道南街南口)以及与中山路交叉路口50米延伸段,新华广场周边,博物馆游园周边,新华大街(从市党政办公大楼前腾飞路口起至通道街口)。
  
  三、整治内容包括:大型户外广告、墙体广告、霓虹灯广告、招牌广告、灯箱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亮化设施、道路铺装等。
  
  四、以下广告需要拆除:
  
  (一)位置设置不当的户外广告;陈旧、简陋、粗糙的户外广告(包括公共设施、射灯、高立柱广告);建筑物楼顶设置的广告;
  
  (二)面积过大的墙体广告;随意设置的墙体广告;陈旧破损、档次较低、不符合规范、安全性能差的墙体广告、招牌广告;
  
  (三)样式落后、色彩表现低俗的霓虹灯广告;制作粗糙、残缺、破损的霓虹 灯招牌;
  
  (四)制作工艺粗糙、简陋、色调不搭配、年久失修、灯管残缺破损的LED广告牌;
  
  (五)其他需要拆除的广告。
  
  五、楼顶只允许按设计要求设置用亚克力吸塑或霓虹灯材料制作的单体单位(企业)名称牌匾;招牌广告要按照统一设计、统一规格、一店一匾、版面规范、风格多样、制作精良、简单明快的原则设置; LED广告牌设置要注重后期保养与维护;电子显示屏应按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的规格、位置、材料要求设置;墙体广告的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物景观;消防通道不得设置招牌广告;中山路交通路口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屏。
  
  六、各广告业主和重点整治楼宇的产权所有者、使用者要按照设计要求积极主动进行楼宇亮化和广告牌匾整治,整治费用自行承担。
  
  七、市市容局负责此次综合整治的总体协调督促工作和旧楼宇的亮化、美化广告牌匾设计改造方案的制定;市规划局负责对新建楼宇美化、亮化设计审核把关;市建委及相关单位负责道路铺装和绿化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更换;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解决道路交通相关问题。
  
  八、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做好中山路、新华大街楼宇亮化和户外广告综合整治宣传动员活动,对破坏和干扰整治工作的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
  
  九、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玉泉区人民政府及市市容、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各负其职,密切配合,对干扰中山路、新华大街楼宇亮化和广告综合整治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部门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两侧)不得设置擎天柱式户外广告;已设置的,在原批准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到期未自行拆除的以及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市市容局强制拆除。
  
  十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所涉及单位、业主、使用者要按照整治规划方案要求自行清理所设置的各类广告、标识,否则由市容管理部门予以清理。
  
  特此通告。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