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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0]185号
【颁布时间】 2000-06-05
【实施时间】 2000-06-0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96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房租赁纠纷案件如何受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7日)废止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近来,对因公房租赁发生纠纷的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各院作法不一。为此,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房管所与公民在履行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所产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除上述情况外,公民与房管所之间因公房租赁产生的其他争议,凡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特此通知。
  
  
二000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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