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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0]48号
【颁布时间】 2000-06-02
【实施时间】 2000-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6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食盐专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对食盐专营工作的领导
  
  盐业部门既是政府授权的食盐专营主体,又是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各级盐业部门要认真落实以食盐专营为核心的盐业政策、法规,切实加强食盐专营工作,严格执行山西盐业“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对外”规定,对执法犯法、购销私盐的盐业公司要依法查处,直至收回食盐批发许可证,取消食盐专营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各级盐业部门要严格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依法治盐,辖区为主,突出重点,净化市场”的盐政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制、售、窝、贩私盐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查缉,努力防止私盐、劣质盐、无碘盐甚至工业废盐流入盐业市场,各级工商、公安、交通、铁路、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配合盐务部门开展市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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