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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0]111号
【颁布时间】 2000-05-12
【实施时间】 200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6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食盐复合膜等小包装袋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盐业总公司、供销社:

  
  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满足消费者对多种包装食用盐的需求,我省盐业部门增加生产塑料复合膜袋和复合膜手挽袋小包装食盐,现就食盐改进塑料复合膜袋等包装后的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食盐塑料复合膜小包装袋和复合膜手挽包装袋实行全省统一价格。从2000年6月1日起,500克庄塑料复合膜小包装袋和复合膜手挽包装袋食盐零售价格,分别在现行加碘散装细盐零售价格(不含原单膜包装袋价格)基础上加塑料复合膜包装袋差价0.24元、复合膜手挽包装袋差价0.26元。原各地自行制定的塑料复合膜小包装袋及复合膜手挽包装袋食盐销售价格一律停止执行。
  
  二、500克庄塑料复合膜小包装袋质量标准为:厚度:6微米(单面);规格:140毫米×190毫米;重量:3.2克;袋面装潢:四色。500克装复合膜手挽包装袋质量标准为:厚度:单层膜不少于6.5微米;规格:135毫米×230毫米;袋面装潢:六色。凡达不到此标准的,不得按本文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上市销售。
  
  三、塑料复合膜小包装袋和复合膜手挽包装袋食盐的批零差率,以及盐业部门对商业、供销社的转批优待率仍按我局《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粤价[1996]9号)规定执行。
  
  四、食盐批发、零售经营单位(门店)必须确保市面同时有单膜小包装等各种包装食盐的供应,以适应各消费层次需要。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食盐经营的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规定包装价格和强买强卖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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