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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67号
【颁布时间】 2009-04-24
【实施时间】 2009-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司法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各区(县)设立医患纠纷调委会时,可根据本地区医疗机构状况、医患纠纷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分别采用下列具体类型。一是独立型。医疗机构集中、医患纠纷多发的地区,可采取有独立办公用房、专职调解人员、专项工作经费的形式,独立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二是依托型。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较多的地区,可采取依托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聘任专职调解人员、有专项工作经费的形式,积极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三是融合型。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较少的地区,采取依托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和调解人员、增拔办公经费的方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作用,及时调解医患纠纷。
  
  工作步骤。2009年第一季度进行部署,各区县完成筹备工作,第二季度在全市全面运行。
  
  (三)组织架构和人员选配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专业调解机构。其成员一般应由司法、卫生等部门分管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一般7至9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医患纠纷调委会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调委会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根据需要设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负责调解纠纷和办理调委会日常事务。设兼职调解员若干名,兼职调解员主要从区(县)、街(镇)调委会的优秀调解员中挑选,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作用。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均由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医患纠纷调委会建立调解员名册,供调委会指派调解和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
  
  市司法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全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法学咨询委员会和医学咨询委员会,发生重大、复杂医患纠纷,可由咨询委员会专家分别出具医学和法学方面的分析意见,供医患纠纷调委会及调解员参考。
  
  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组织,成员由医疗机构医务处(科)或医患沟通中心负责人担任,加强调委会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渗透到医疗服务有关环节之中。
  
  (四)调解要求和工作制度
  
  医患纠纷调委会调解纠纷,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受理调解纠纷;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为了方便群众,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工作联系,医患纠纷调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医疗机构设立人民调解接待室,深入现场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为设立人民调解接待室提供场所、设施等必要条件。
  
  医患纠纷调委会应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和接待登记、纠纷受理登记、调解指派、调查取证、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协议制作、协议履行和回访等项制度,规范调解工作流程,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加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与卫生行政管理、法院诉讼、大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项工作衔接配合,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引导机制、服务保障机制、联调联动机制和纠纷预防机制,增强调解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是市政府关于创建“平安医院”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和“平安医院”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协调和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其工作顺利开展。为了保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中立性,客观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医患纠纷调委会正常工作所需要的办公用房租金、购置办公设备资金、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等,由区县政府承担,纳入财政预算。具体由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开展此项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测算,报区县政府批准。鉴于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市财政对区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数额和方式由市司法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为保证南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的顺利推行,省卫生厅、市卫生局于2008年成立了南京地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与监察小组(宁卫医〔2008〕9号)。各区县、各医疗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与监察小组,并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卫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医患纠纷调解、保险理赔情况;医疗机构、人民调解组织、保险中介机构、保险机构应加强联系,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卫生局在广泛听取医疗机构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保险方案,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承保公司,协调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市、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内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投保,将承保公司与投保医疗机构签定的保险协议报省卫生厅备案,并定期将辖区内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组织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助建立调解工作医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调解联络员队伍,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引导,帮助调委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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