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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52号
【颁布时间】 2009-04-24
【实施时间】 2009-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天津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全国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国人口发〔2009〕20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及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计划生育药械"是指用于生育调节的药品和妊娠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避孕、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以及宫内节育器、避孕套等医疗器械;"成人''性用品''"是指用于改善和增强性功能或对性活动起辅助作用但依法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包括口服、外用和仿真工具等。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我市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一)规范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械行为。
  
  (二)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和技术服务质量。
  
  (三)查处生产、销售伪劣成人"性用品" 行为,规范广告宣传,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五)构建诚信氛围,增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六)廓清执法体系,提出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管能力。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
  
  (二)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查处未经审查批准发布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
  
  (四)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成人"性用品"的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六)查处生产和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七)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管机制。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广告宣传、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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