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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旅游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制度、档案、资料保密制度,简化手续、程序,为旅游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在旅游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旅游档案损失、损毁或丢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由所在县档案行政府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阿坝藏族羌自治州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附件:旅游档案归档范围 附件 旅游档案归档范围 一、管理类: (一)上级党委、政府对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旅游管理机构对旅游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讲话等; (三)党委、政府和旅游管理机构对旅游档案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制定的发展规划、方案及召开的专门会议记录、纪要; (四)上级政府建立的对旅游管理机构职能工作情况、针对旅游管理的统计情况; (五)上级政府对旅游管理机构的调研、总结等;导游、景区服务人员招聘、培训、教育、考核、定级等材料; (六)大事记、组织沿革史、简介材料; (七)各类会议文件材料; (八)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应急突发事件应对、救护工作方案、措施、预案; (九)有关旅游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制定、贯彻实施情况; (十)违法、违规人员处理情况; (十一)游客投诉及处理情况; (十二)领导人、国际友人、著名人士、专家、学者等视察、检查、观光所形成的有关材料,包扩签字、题词、题字、作画等; (十三) 其他与旅游工作管理有关的档案材料。 二、建设类: (一)景区基础建设情况,包括土地征用、占地、使用等情况报告、计划、批复等; (二)景区建设规划、计划、设计、实施情况等; (三)景区各建筑文件、图纸等材料; (四)景区绿化工作规划、方案、管理情况; (五)景区道路、栈道、桥梁等建设情况; (六)景区各类设施配置、使用、维护情况; (七)其他与景区建设有关的档案材料。 三、景区开发运行类: (一)景区开发的前期报告、计划、论证等材料; (二)国家、联合国等对景区的综合评估、等级认定材料; (三)景区开发规划、计划、总结、专题报告等; (四)景区运行情况分析、措施、等情况; (五)景区游客情况统计、分析等; (六)景区游客投诉、对景区、导游、景点、管理、服务设施等的评价、意见、建议等; (七)票价格规定、浮动、销售等方案、计划、统计、分析、对策; (八)其他与旅游工作、景区运行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宣传类: (一)宣传工作计划、规划、策划方案、总结材料; (二)旅游宣传、促销的合作协议、合同等资料; (三)对外宣传材料; (四)营销、促销宣传活动情况; (五)各级、各类奖励材料、实物、证书; (六)各种文艺表演细化方案、舞台美术设计及制作、表演及游客、观众意见等材料; (七)音响、服装、化装、道具等设计材料; (八)演出宣传材料、广告、海报等; (九)游客中心管理情况、展出实况、解说词等; (十)摄影、画册; (十一)歌碟等; (十二)其他与旅游工作宣传有关的档案材料。 五、科研保护类: (一)反映景区自然资源的材料,包括草原、山岳、湖泊、森林、河流、矿藏、冰雪等以及冰雪景观、历史文物遗迹等; (二)反映旅游区人文资源的材料,包扩民风民俗、民族工艺品等; (三)景区护林防火预案、防火公约及生态保护责任书和与上级有关部门签订的森林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等; (四)景区垃圾、污水及环保厕所的管理情况材料; (五)景区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抢救措施的相关管理材料等; (六)景区环境、水文、气候监测分析情况材料; (七)景区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预报、防治情况总结、汇报及重要图片、VCD、DVD等声像资料; (八)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国际性科研合作、协议资料等; (九)其他与旅游工作科研保护有关的档案材料。 六、外事活动类: (一)外事活动策划方案、计划、总结; (二)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交流、参加国际会议的文件材料; (三)国际友人、专家、学者等来景区观光、考察、交流的材料; (四)接待来访中形成的材料; (五)邀请外籍友人、专家、学者及管理人才来旅游管理机构挂职及参与管理、科研、培训的材料; (六)其他与旅游工作有关的外事活动档案材料。 |